保全财产是指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或避免可能因债务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财产流失,根据权利人(即申请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采取限制其转让、买卖等措施的保护性措施。这种措施通常是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采取的。
保全财产的意义在于: 1. 确保判决执行:通过保全措施,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判决生效后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2. 保护债权人权益:特别是在债务人可能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保全措施可以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必要的保障。 3. 维护司法公正:有助于防止当事人利用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保全财产分为两种主要类型: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1)诉前保全:指在提起诉讼之前,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此种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法院有权驳回申请。
(2)诉中保全: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或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此时,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担保,法院可以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允许法院在正式审判前,基于紧迫的人身、财产情况,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包括: 1. 紧急情况:即由于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急需,如不立即给付将会导致严重后果。 2. 特定范围: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以及劳动报酬等案件。 3. 提请主体: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4. 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减轻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不合理损失。 5.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保全财产与先予执行虽然都是为确保将来判决有效执行所采取的措施,但二者存在显著的区别:
某企业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在收到货款后一个月内发货。然而,付款到期后,B公司并未按时支付货款。A公司担心B公司将资金挪用或转移,于是向法院申请了对B公司的财产保全。法院接受了申请并采取了相应措施,最终确保了A公司在胜诉后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在这个案例中,保全财产有效地保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可能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