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如何盘活农村闲置资源,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提升农民收入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其融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释放。本文将探讨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抵押登记,从而推动乡村振兴和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然而,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该条同时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可作特殊处理的情形。2014年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允许承包方在一定条件下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抵押登记程序,金融机构对该类资产的放贷意愿不强,影响了政策的落地效果。
在许多发达国家,农地的抵押登记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例如,美国通过联邦法律和各州法规建立了完善的农地抵押登记系统;日本则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政策,允许农户将其土地的经营权单独进行抵押或转让。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通过建立专门的抵押登记机构或者利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可以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完善立法,明确抵押登记的法律地位 建议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并对其抵押登记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应确保该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注销能够在统一的公共平台上完成,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二)建立健全抵押登记制度 可以依托现有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增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专区,实现从申请到登记的全过程电子化。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土地的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以便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设定相应的抵押条件。
(三)加强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抵押登记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权力寻租和不正当竞争现象。同时,要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避免因过度抵押而导致农民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
(四)推广试点,逐步推开 可以选择部分经济较发达、产权基础较好的地区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和教训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总结不同地区的差异性特点,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实施方案。
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新途径,不仅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手段。通过上述措施,有望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既满足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又激发广大农户的内生动力,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