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是规范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集合。该部分由总则和分编构成,涵盖了结婚、离婚、家庭财产、继承权等多个方面内容。以下是对“婚姻家庭编”的具体条款进行梳理的文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概述
一、婚姻的成立与效力
(一)结婚条件
- 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
- 形式要件: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三)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一)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
(二)债务处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家庭关系
(一)父母子女关系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也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监护制度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四、离婚与救济
(一)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均可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与经济补偿
-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如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请求。
(四)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收养与被收养
(一)一般规定
- 无子女的可以依法收养。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共同收养。
- 收养人也应该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养父母的合法权益。
(二)收养人的条件
- 年满三十周岁。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孩子的疾病。
- 如果已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和安排。
-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三)送养人的条件
- 孤儿的监护人。
- 社会福利机构。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被收养人的范围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六、继承权与遗产分配
(一)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遗嘱的形式
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形式均可以是有效的遗嘱形式,但每种形式的制作均有特定的要求。
(四)遗产的处理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七、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乙二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甲发现乙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的事实,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并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法院可能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撤销这段婚姻。
案例二: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一子。李女士为了照顾孩子和家庭辞去了工作成为全职主妇。现因感情不合,张先生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分共同财产。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可能在考虑李女士为家庭牺牲职业发展的因素后,判决对她有所倾斜,适当多分得一些共同财产。
结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基本单元——家庭的重视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通过上述条款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结婚、离婚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