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每个被指控犯罪的人都享有知情权,即有权知道对他的指控内容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在讯问时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充分保护,确保他们能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
《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接受公开、公平的审判的权利。此外,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回避,要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退出审理过程。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这是为了保证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给予当事人纠正错误裁判的机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拒绝非法证据等诸多权利,这些都得到了《刑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应尊重和保障人权。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材料,认真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秉公办案,平等对待控辩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辩护人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司法公正。
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在作证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不被侵犯隐私和个人安全等权益。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他们也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查明真相。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法治原则和对人权的尊重而设立的。通过规范和约束各方行为,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