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言法律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新闻 >
累犯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解析
时间: 2024-10-08     来源:吉言法律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类型。以下将对这两种累犯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一般累犯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1. 构成条件: (1)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项是过失犯罪,则不成立累犯。 (2) 行为人必须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构成累犯。 (3)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五年以内。超过五年的,不再构成累犯。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都已经执行完毕或被撤销。

  1. 法律后果:对于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累犯适用较重的起点刑,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二、特殊累犯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1. 构成条件: (1)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意一种。 (2) 无论行为人是何种年龄,是否曾经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犯罪之一,再次实施相同类型的犯罪,就构成特殊累犯。

  1. 法律后果:对于特殊累犯,没有时间限制,一经发现,应立即按照新罪论处,并从重处罚。同时,由于其对社会安全的威胁性极大,通常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关于一般累犯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关于特殊累犯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四、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一:王某抢劫案 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的第五年,他又因为抢劫罪被抓获。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累犯,因为他满足了一般累犯的所有条件:两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已满十八岁;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之内。因此,法院依法对他从重处罚。

案例二:李某间谍案 李某曾因叛国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来获得特赦。多年后,他再次因涉嫌从事间谍活动而被捕。尽管间隔时间较长,但由于他的罪行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范畴,因此仍被视为特殊累犯。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并剥夺了他的政治权利。

总结:累犯制度是我国刑事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对那些具有较高再犯可能性的罪犯予以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其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人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回到顶部图片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