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与其他类型的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检察机关外,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规定了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提起公益诉讼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
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科学问题和专业判断,当事人可能需要借助专家证人进行举证。同时,法院也可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在公益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不仅对原告与被告具有约束力,也对社会公众产生影响。因此,判决的执行不仅要确保被告的义务得到履行,也要监督其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以恢复受损的环境或者其他受影响的公共利益。
在该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人,针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德玻璃有限公司的大气污染行为提起了公益诉讼。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例开庭审理并宣判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198.36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中,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为公益诉讼人,指控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长期生产导致严重的大气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经过审理,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对此类诉讼的认识和支持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