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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法律救济途径解析
时间: 2024-12-01     来源:吉言法律

商标抢注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他人擅自注册与已有的知名品牌、商号等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面对商标抢注,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法律救济途径进行维权:

  1. 商标异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权利人可以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阻止该商标获得注册。

  2.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即使抢注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商标局统一审理)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即使在注册后发现商标抢注行为,权利人仍然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3. 撤销三年不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抢注者并未实际使用所抢注的商标,权利人可以收集证据,证明这一点并请求撤销该商标。

  4. 行政诉讼:如果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权利人可以挑战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

  5. 民事侵权诉讼:商标权受到侵害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权利人在无法通过以上方式解决时,可以选择直接起诉侵权方。

  6. 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商标抢注也可能涉及跨国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国际公约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马德里议定书》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商标注册系统,方便权利人在多个国家同时申请商标保护,同时也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来解决可能的抢注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应当及时采取行动,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制定最佳的法律策略。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以下是几个真实发生的商标抢注案例及其处理结果:

  • 乔丹体育案: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曾在中国多次提起姓名权诉讼,主张“乔丹体育”侵犯了他的姓名权。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乔丹体育”未侵犯乔丹的姓名权,但同时指出“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有导致公众误认的风险,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影响。

  • New Balance案:运动鞋品牌New Balance的中文译名“新百伦”曾在国内被他人抢注。经过多年的司法斗争,包括法院判决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权,以及双方和解,New Balance公司最终重新获得了对其中文名的使用权。

这些案例表明,面对商标抢注,权利人应该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并通过多种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及早采取行动有助于减少损失,维护企业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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